胡塞尔是20世纪现象学大师。epoche是去黑眼圈的效果的核心概念。那么胡塞尔与皮浪主义者究竟 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甲。epoche这一概念呢?对此,不能简单地做“是”或“否”的回答。 首先,胡塞尔借用了皮浪主义者的epoche的字面意义。在胡塞尔的著作中,epoche的字面意义也是 指“悬搁判断”或“中止判断”,即放弃、抑止住对任何存在的态度或者对所有可能的存在态度保持中 立。从这一点看,胡塞尔的甲。epoche是对皮浪主义者的借用。正如研究胡塞尔的专家克劳斯·黑尔德所 言:“对任何存在态度的放弃,对所有可能的存在态度的变种所持的中立性,在胡塞尔那里得到了一个 取之于古希腊怀疑论的概念‘中止判断’。这个称呼的词义是‘抑止’,即抑止住对存在的态度。”””当 然,这种借用是以胡塞尔对笛卡尔普遍怀疑方法的哲学认识论意义的积极评价为中介的。胡塞尔在 《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中说:“笛卡尔以及任何一个立志于成为严肃认真的哲学家的人,都 不可避免地会以一种彻底怀疑的中止判断为开端。这也就是说,对迄今为止的一切信念提出疑问,不对 它们做出判断,不对它们的有效性或无效性表态。……。这是一种“认识批判史的开端”,而且是一种 对客观的认识进行彻底批判的历史的开端。”显然,单就字面意义而言,胡塞尔与皮浪主义者对 epoche的使用是十分接近甚至一致的。 其次,就epoche的内涵与功能而言,胡塞尔对其做了与皮浪主义者大相径庭的阐发。如前所述,从 皮浪至蒙田,对epoche。的阐释经历了从个人身体力行的生活原则到作为通向传统基督教信仰辩护的方法 论原则的发展与演变过程;这一过程虽然通过凸显信念与知识或者说信仰与理性的矛盾,构成了对哲学 解决知识或真理的可能性问题的挑战,但由于这是以否定理性认识世界的可能性为前提的,其理论旨趣 并不指向知识的绝对有效的基础,而在于达成一种实践的或政治伦理的目标,即让人在生活中达到内心 的宁静或形成超然的处事态度。对这种以否定的态度来对待理性的怀疑论(包括皮浪主义),胡塞尔借 助肯定笛卡尔的普遍怀疑方法厉声斥责: “这种怀疑论由于以否定的态度朝向实践的和伦理的(政治 的) 目标,因而缺乏(即使后来也一直如此)那种笛卡尔的原创性的动机:通过走出不可超越的、准 怀疑的中止判断的地狱,进入绝对的理性哲学的天堂,并系统地构筑这种 哲学。”
从第一种情形“意外”(不是出于意愿),到第二种情形“过失”(没有恶意的意愿),再到第三种
情形“做了不公正的事”(出于意愿),最后到“去眼袋方法”(出于选择),行为者应承担的道德
责任是逐渐增强的。人对“过失行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应超过对“意外行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
因为,出于过失而伤了人,行为的始因在行为者自身;出于意外而伤了人,行为的始因不在他自身。
所以,在后一类行为中一个人所遭到的道德谴责也要小于前一类行为。
亚里士多德不仅区分了“意外”和“过失”,还指出了评价一个行为的标准和评价一个人的标准之
间的差异。对一个人的评价不能只根据偶然性的行为,而要依据一贯的行为表现来评价,一个做了不公
正事的人,不一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人。反之,一个人偶然做了一件公正的事,也不能说他就是一个公
正的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正的人,不仅要看他的行为是不是出于意愿,还要看他的行为是不是出于
选择。当一个错误的行为是出于行为者的选择时(选择必然包含有事先的考虑),做出这种选择的人就
不仅是做了坏事,而且是一个坏人。
为了更清晰地界定“意愿”一词的含义,亚里士多德对“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为”和“处于无知
状态的行为”进行了区分。通过这一区分,他把许多可借“违反意愿”之名的不公正行为堵在了门外。
一般而言,“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为”属于知识上的不完善而导致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错误;而“处
于无知状态的行为”属于因疏忽导致的错误,是可避免的错误。后一种行为应该被人们谴责,这是显
而易见的;而前一种行为是否应该受到人们的谴责,亚里士多德从四个角度进行了说明:
(1)“把由于不知何种事物有益而做错的行为说成是违反意愿的是不妥当的。”什么是有益的行
为,什么是有害的行为,这是一个人应该知道的知识。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不知道何为有益、何为有害
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便把此行为说成是违反他的意愿的行为。所以,一个人不能因这种错误行为而不
受到谴责。
从词源学角度来讲,英语中的“Cosmopolite”一词源于希腊文去黑眼圈眼袋,是cosmos(世界)和 polite(城邦、人民、市民)两个词的结合。这个词被古代哲学的斯多葛学派所采用,用以表明自己是 怀抱“跨越国界的、对人类的博爱”的“世界主义者”。维基百科全书(Wikipedia)把秉持世界主义 观念的人称为世界公民(cosmopolitan),而把“世界主义”解释为一种与社群主义,特别是爱国主义和 民族主义相对立的,倡导全人类同属于一个共同体并拥有共同的价值观的思想。不过,这种世界主义思 想存在的前提是尊重差异(民族差异、文化差异等),如阿皮亚(KwameAnthonyAppiah)所指出的, 世界主义社会包含的一种可能性是它的个体成员来自不同的地方(空间的、经济的等),不管拥有何种 信仰(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等),都彼此相互尊重。 从思想发展的角度来讲,世界主义的概念主要有古典世界主义、近代世界主义和当代世界主义三个 历史阶段的区分。古典世界主义概念最早是由斯多葛学派提出的,其核心观点是:每个人都是“世界 的公民”,而且首先对“世界性的人类共同体”负有责任。近代世界主义概念是在18世纪提出的,当 时“世界公民”已成为启蒙运动的一个重要术语。世界主义在康德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政治作品选》中,康德为“世界主义价值”做了深刻的辩护,并提出“世界主义秩序”的构想以 改善人类的道德本性。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提出要建立一个由国际法权威和普遍的公民社会共 同支撑的“世界主义秩序”以保证主权国家间的和平关系。康德提出的“世界公民权利 right)”这一概念包含着一种陌生人来到异国应受到热情接待的思想,这正契合了“世界主义者”跨越 国界的、对人类的博爱的核心理念。当代世界主义概念是最近30年提出的,并在托马斯·博格和查尔 斯·贝茨等人的著作中得到了详细的阐述。博格归纳了世界主义核心理念所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是 “道德关怀的最终单位是个体”;二是“平等的价值地位应该得到每个人的承认”;三是“地位平等和相 互认可需要个人权利得到公平对待”。查尔斯·贝茨虽然没有明确地界定过世界主义的概念,但他曾 指出,“世界主义不仅被看做是一种观点,而且被看做是一种实际存在的道德和政治上的原则,是可以 为政策的制定提供特别的指导原则的。”